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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编辑: 发布时间:2021-05-18 点击:

中共河北大学委员会文件

校党字〔2021〕13号

关于印发《河北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委各部门,工会、团委;各院、部、处、室、中心、馆、社: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作用,推动我校民主管理工作进程,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第32号令)、《河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冀工发[2013]20号)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修订了《河北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业经学校第九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党委常委会审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河北大学委员会

2021年5月14日

河北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民主政治建设,规范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第32号令)、《河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冀工发[2013]20号)的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河北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在学校行政支持下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权责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根据学校安排开展中层以上领导干部评议工作;

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 上述范围内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方案、制度的制定和修改,需吸收工会组织参与。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可作为代表候选人,选举时,名额分配到有关选举单位参加选举。

(三)代表名额按教职工总数的6-10%确定。

(四)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学校各方面人员,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又应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学、科研为主,其中教学一线人员(包括教学、科研、教辅人员)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60%。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30%,女教职工和青年教职工应占适当比例。

(五)教职工代表由院、部、馆、社、中心和校直机关、直属单位、校办企业、附属医院等选举单位的教职工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按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人数少的单位,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联合组建。每个代表团推选团长1名,主持代表团活动,推选副团长1-3名,协助团长工作。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的产生

由学校工会制定代表选举方案,内容包括:代表人数、名额分配、组成比例、代表条件、选举办法等。

各选举单位召开会议,依据分配的代表名额和代表条件,商定代表候选人名单(候选人名额一般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5)。按照差额选举的原则,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候选人当选应获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的半数以上通过。

各选举单位也可通过直接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教职工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为当选代表是否符合所规定的条件,是否符合所分配的结构、比例,是否符合产生程序。审查合格后公示。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代表的调动、退休和撤换、增补

(一)代表在任期内退休、调离本校或离岗六个月(含六个月)以上的,其代表资格终止。代表出现缺额,应及时补选,补选代表的条件和程序与选举代表相同。增补代表的任期与本届教职工代表相同,并同时换届。

(二)代表对选举单位教职工负责并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代表失去教职工信任,由原选举单位向学校工会提出撤换申请,经同意后,召集原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开会讨论,允许本人申辩,全体教职工过半数同意撤换的,书面报告学校工会同意后,宣布撤销其代表资格。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权;

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意见和要求;

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按程序进行换届。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发言权,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每届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并实行常任制,任期5年。大会主席团是大会的领导机构,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大会主席团在闭会后,称为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主席团(执委会)实行集体领导。主席团(执委会)要推选1名主任和1名副主任(大会期间称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负责日常活动的召集和组织。常设主席团(执委会)职责是:

大会召开期间职责:

审议大会议题,并提请大会通过;

组织、主持会议;

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的讨论、审议意见,对议案进行修改;

草拟大会决议和决定;

处理大会期间其它问题。

大会闭会期间职责:

组织、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

负责组织、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确认。

每届会议前,由学校工会提出主席团(执委会)人数、构成比例、建议人选等方案,同行政协商,经学校党委审查,提交大会预备会会议通过。主席团(执委会)由学校党、政、工主要领导和教师及其他有代表性人员组成,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可设置民主评议监督工作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委员会、青年教师工作委员会、教职工福利工作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等五个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会人选在教职工代表中产生,根据需要也可吸收不是代表的有关人员参加。委员会组成人选由教职工代表举手通过产生。每个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由委员会全体成员推选。各专门委员会向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并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时换届。各专门委员会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专门工作委员会的职责是:

审议准备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与本委员会业务有关的议案;

会议期间或闭会期间收集、整理教职工代表与本委员会业务有关议案的意见、建议,提交大会主席团(执委会);

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和提案的落实处理情况;

办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根据需要,向大会或者大会主席团(执委会)报告工作;

保持与本委员会业务有关的行政部门的经常联系,参与重大问题的研究。

第二十一条 为适应学校分级管理的需要,学校实行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同级党组织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在同级党组织所辖单位范围内行使相应职权。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同。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密切配合大会主席团(执委会)做好以下工作:

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围绕会议筹备工作提出相关建议;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活动;

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文书档案工作;

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大会主席团(执委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为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四条 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一般分三个阶段,即筹备阶段、预备会议、正式会议。预备会议一般在教职工代表大会换届时召开。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阶段主要工作

主要工作是征集提案,确定大会议题和起草有关文件。

成立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工作小组,筹备大会各项工作。

确定大会议题。会议召开前筹备工作小组围绕学校的中心任务,针对改革、管理、分配和职工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提出会议中心议题的建议,报学校党委研究确定。

筹备工作小组拟订会议日程、议程;编订会议经费预算。在教职工代表大会换届时,筹备工作小组还需提出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方案和大会主席团建议名单。

做好提案征集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15日前,发出征集提案通知,开放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系统;提案内容应围绕教职工代表大会中心议题及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提出;提案应是一事一案,附议人至少为2人,少于2人的,视为无效。也可以代表团名义集体提出。

起草大会有关文件。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主要内容

预备会议由工会主席主持,全体代表参加。通过有关事项一般采取举手表决方式。

听取大会筹备情况的报告;

通过大会议程;

通过大会常设主席团建议名单;

通过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方案;

通过大会其他事项。

经预备会议通过大会常设主席团名单后,召开大会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大会执行主席和主持人,通过和讨论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会议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听取校长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专题议案的报告及有关事项的说明;组织代表团讨论、审议行政工作报告及提交大会的其他方案、报告等;召开主席团会议,听取各代表团讨论工作报告和方案的意见;大会表决并宣布结果。

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合并召开时,须增加审议工会工作报告和工会财务工作报告等议程。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结束后15日内向上级工会报告会议召开情况。

第七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急需解决的问题除可按照本细则第四章第十九条中主席团(执委会)闭会期间职责第三款之规定办理外,也可经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工会或者1/3以上教职工代表提议,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处理和落实

(一)提案审核。提案工作委员会根据规定程序和提案要求,对提案进行审核,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对不能立案的,向提案人说明理由。

(二)提案转交。经讨论立案的提案,经提案工作委员会提交学校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交承办部门办理。

(三)提案落实。承办部门在接到提案后作出解答或提出处理意见。对于条件不具备或近期内确定不能办理的提案,有关领导和部门要作出解释。立案提案处理意见和落实情况要反馈给提案人。

(四)检查催办。提案工作委员会和校工会对提案的办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督促。

(五)提案登记。提案表及处理情况由校工会存档。下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对提案的处理情况进行报告。

(六)提案工作的奖惩。鼓励有关部门做好提案的办理及落实工作,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评选优秀提案、提案组织先进单位和提案承办先进单位。对办理提案不认真、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单位和相关负责人提案工作委员会有权提出质询,可建议学校党政给予批评,并要求限期改正。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档案资料管理

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及召开前后形成的所有相关资料,由校工会统一整理存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经河北大学第九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河北大学第六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河北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同时作废。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凡与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和上级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负责解释。